Article 21

In force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亮照、亮证经营;

(二)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三)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五)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

(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七)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施、设备;

(八)及时清理店铺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铺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九)依法明码标价经营;

(十)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十一)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