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