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物、安全岛等设施和服务于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包括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以及地下附属管线设施、交通岗亭等;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指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企业投放,向用户提供分时租赁等服务的营运自行车,包含单人骑行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五)重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六)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道路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双向四车道以上的规模、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