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登记领取牌证或者未安装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非机动车安装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排气管或者照明等装置的;
(三)非机动车安装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或者遮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四)在车身上粘贴或者喷涂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或者图案的;
(五)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补换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车架编码或者号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行驶证或者号牌的;
(七)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八)在车身上放置或者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物品的;
(九)叉车、场地观光旅游车、全地形车、沙滩车或者搬运车在道路上行驶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