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能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子证件、标志和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