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实施农机车辆及其驾驶人服务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财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