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住宅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工作,并协调处理有关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道路交通、停车等纠纷。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并公示小区内的停车管理、车辆通行等交通组织方式,维护交通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停车等纠纷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内道路交通秩序的服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