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购买依法生产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省和本条例规定,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并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车辆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下肢残疾;
(三)年满16周岁;
(四)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者身体缺陷。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免费核发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张贴专用标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该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核发、悬挂临时通行标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鼓励非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