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受托投资的,由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