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推进金融领域执法和司法衔接,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方案,防止资金转移和人员外逃,维护金融稳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黔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协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