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治理非法金融活动,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的地方金融风险,应当及时启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防范处置有关情况。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风险防范处置相关工作,并向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防范处置有关情况。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处置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