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信息系统和相关数据;
(四)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其他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为监督检查提供专业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