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地方金融组织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对相关金融业务承继作出明确安排,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的债务以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不再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省市场监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