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未达到基本要求的;
(二)对民族学校、民族班的少数民族学生未按学年给予专项补助的;
(三)未按要求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告、限期整改、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用途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