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犬只收容机构负责接收丢失、流浪、弃养、没收或者送交的犬只,对收容的犬只实行分类圈养,并采取绝育等措施控制收容犬只数量;对病死犬、病害犬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收容机构对有电子身份标识的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机构期间产生的费用;养犬人接到领回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领回犬只的,视为遗弃。
养犬人可以将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者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鼓励个人和单位领养健康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