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