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和科学施用农药、肥料,减少面源污染;

(二)公安机关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危险品车辆通行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土地、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五)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林业生态保护和修复、石漠化治理,规划建设湿地类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林、生态廊道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车辆、船舶、码头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