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建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促进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经济建设、民生保障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