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使用化肥;

(四)从事旅游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