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开采矿产资源;
(四)新铺设输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建造坟墓;
(八)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九)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输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十)放生、游泳、垂钓;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