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