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8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
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Chapter 2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重整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面停工、停业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查询缴费情况;每年向参保人员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Chapter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依法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和运营收入;
(五)财政补贴;
(六)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Chapter 4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缴费情况及账户结余情况。
(一)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划入部分;
(三)利息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部分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计入的资金。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本人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Chapter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参保人员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退休、退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2007年6月30日前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补贴组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拖欠。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 拒绝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
(二)擅自改变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三)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违反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