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企业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支持农业投融资平台建设,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资源服务乡村振兴。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