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发挥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村务公开,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所作决议及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的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