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