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交通、邮政快递、物流、排水与污水处理、公共消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对具备水、电、气、热直供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转供。确需转供的,不得向市场主体在政府规定销售价格之外收取各类加价。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