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在公共停车泊位、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绿化带等区域停放的无人维护和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影响市容和环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所有人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拖移和存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涉及报废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报废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