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同步敷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根据规划逐步下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线设置规范,标识保持清晰、明显;
(四)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及时拆除废弃空置管线;
(五)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