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导致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经达标处理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