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渗出、泄漏,未经达标处理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鼓励和支持规模以下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处置。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规模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