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未依法依规履行倭肯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一)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年度水环境保护质量考核目标的;

(三)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对水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约谈的其他情形。

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