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厕所、自驾车营地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点或者导览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旅游信息;在旅游景区周边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站和人行道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指引标识;在机场、车站和旅游景区就近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旅游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旅游者集中场所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旅游专线,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方便旅游者出行。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