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堤身、坝身种植农作物,或者利用堤坝进行集市贸易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防汛抢险期间非防汛抢险机动车在堤坝上行驶,非堤坝管理人员操作堤坝上的泄洪闸、输水闸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毁坏护坡草皮、块石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