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或者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