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
(一)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
(二)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
(三)办学行为不规范;
(四)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
(五)校园安全问题多发;
(六)校园卫生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七)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八)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
教育督导机构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如实记录,并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