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督导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
(五)督导组通过听取汇报、教育活动观察、随堂听课等方式实施现场考察;
(六)督导组采取座谈会、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七)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八)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九)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