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公共交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实施安全风险预警;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经营场所、售票渠道公告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