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汽车客运站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治安管理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