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其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