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华侨的护照具有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可以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税务、公证、就业、民政、邮政、财产登记、商事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机动车驾(行)驶证申领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者实行歧视待遇。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