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表彰或者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华侨。
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华侨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为华侨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