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专门学校按照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贯通模式进行建设;通过统筹整合资源,确保专门学校具备完成义务教育教学任务的条件,保证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结合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性别、年龄、成长经历、身心特点等,对其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为其获得相关职业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根据其实际情况,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