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
(二)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三)督促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返校学习,及时查找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五)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措施;
(九)协助司法机关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