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共同组成的养老社会化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