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出让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后,将其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采取公建民营方式提供养老服务的,应当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