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政府出资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积及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