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受限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数据存储、处理和安全保护能力,并符合申请时信用档案中无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记入的不良信息等要求,具体条件由省、设区的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公布。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受限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通道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开放。
经审核同意开放公共数据的,申请人应当签署安全承诺书,并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开放利用协议。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涉及两个以上数据提供单位的,开放利用协议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开放利用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开放方式、使用范围、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申请人应当按照开放利用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公共数据,并按照开放利用协议和安全承诺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