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开放:

(一)开放后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开放后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数据获取协议约定不得开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受限开放或者无条件开放数据:

(一)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经匿名化处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处理的;

(三)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公共数据指向的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授权同意开放的。

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网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等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