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二)指导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挖掘、整理、研究传统工艺和核心技艺;

(三)支持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创新设计,开发适应时代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四)协助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宣传、展示、推介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