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港航管理部门、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